2006-1-17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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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后续改进的结果是提高了原有技术成果的合理性、适用性,使其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是有益的事。
后续改进是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工作,因此,既与基础技术成果有密切联系,但又不是基础技术成果的重复生产。后续改进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后续改进人新的、创造性脑力劳动的结晶,不是原技术成果的重视。从法律意义上讲,后续改进取得的技术成果,虽然与基础技术成果有延续性的联系,但由于两者在事实上又相对独立,因而各自可以单独成为两种不同技术成果权的客体。如果给它们起个名称的话,一个可以叫作“基础技术成果权”,另一个则可称为“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权”。在我国《合同法》中,就使用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这个词。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权,原则上由后续改进方享有。但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四、约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转让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侵权责任的规定。具体应这样理解:
(1)“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受让人正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范围,实施专利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但由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成果权有瑕疵或者技术成果本身有隐蔽瑕疵,结果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他人”,是指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因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技术而受到侵害的人,包括受到侵害的技术成果权人和其他人。
(3)他人的“合法权益”,既包括他人的技术成果权,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权益。对此应作广义理解。因为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的技术成果权有瑕疵,或者技术成果有瑕疵,本身已有过错,而受让人又是按照约定实施、使用技术,主观无过错,由有过错的让与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这一法律规定的含义可概括为:让与人转让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有瑕疵,或者技术成果本身有隐蔽瑕疵,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使用该技术成果,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让与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有关责任,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