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 100035;2.北京大学 环境科学中心,北京 100871)
摘要:随着世界各国对全球资源与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必将签署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到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尽管许多国际环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上支持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但是实际履约过程中技术转让的问题并未得到良好的解决。论文将讨论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中的技术转让障碍问题,并以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实施臭氧层保护行动过程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例,对国际环境公约履行中技术转让障碍的原因及其后果进行分析,最后对发展中国家所应采取的立场和对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环境公约;技术转让;障碍;臭氧层保护行动
中图分类号:D966.9;D9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037(2001)03-0293-04
1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全球资源与环境承担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随着国际社会对资源保护和全球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参与着越来越多的全球环境合作,并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缔结了相应的国际环境公约,用于规范各缔约国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这些环境公约不仅涉及到缔约国本国内部的资源保护及环境管理事务,而且还会进一步影响到各国涉及环境问题的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平流层臭氧是人类的保贵资源,以臭氧层保护为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要求所有缔约国完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ODS) 的生产和消费,将其 ODS 的生产活动转变为非 ODS 的生产活动。因发展中国家的工业技术水平普遍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这种转变对于发展经济和摆脱贫困是当前首要任务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负担。而毋庸置疑,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目前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承担历史的和当前的主要责任。故此,许多环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保护全球资源与环境的义务。
2 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中技术转让障碍的实例分析
臭氧层是人类共同的资源,臭氧层破坏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全球性问题之一。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于 1985 年制订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于 1987 年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并在 1992 年建立了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 ( 以下简称“多边基金”),多边基金机制要求发达国家缔约国为实施《议定书》而提供捐款,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履约的义务。《议定书》第 10A 条也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配合财务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①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国;②上述①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1]”。到 1999 年 11 月止,参加《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共有 173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