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3 10:08:00 来源: 北京商报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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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申请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股份,回购期限不超过1年,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且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申报。
此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公告回购报告书(预案)、独立董事意见等,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指引》还规定,在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各定期报告中、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进展情况,且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