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19 15:20: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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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 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是指:
(一)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二)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2]10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