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18 8:59:00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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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并购重组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并购重组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十八条并购重组委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
第十九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当签署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并交由中国证监会留存。
第二十二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其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并购重组委委员认为申请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并购重组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申请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对于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任何询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