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划分是中国股市的一大创造。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损益包括:业绩损益和股价差异。由于流通性的划分,导致流通股股东能拥有真正的作为投资者的损益权利,而非流通股东则只有业绩损益,但却不拥有获得股价差异的权利。仅仅就这一点来说,显然损害了非流通股东的权利,尽管从上市初始就确定了两者的划分。中国股票价格的形成是在交易流通股的基础上形成,但作为投资者来说显然可以(也只能)预期的是整个企业的未来业绩,这本身就存在矛盾。另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非流通股东的手中,这个控制权的发挥与公司的绩效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大股东应该从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角度出发进行监控,也不能就说是大股东道德败坏,这其中存在一个被广泛忽略的单位利益问题。我们认为,造就大股东肆意妄为的根源是:剥离优质资产上市的制度缺陷,人为制造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割裂,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难以到位,以及社会基本信用的缺失。一个好的制度不是告诉行为者应该怎么做,而是通过制度和机制上的设计,诱导大股东按照上市公司的利益目标采取相应的行动,同时也能实现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已接近尾声,预计今年年底可以基本完成。股改的完成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割裂的局面最终被打破,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但我们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股改的完成并不是答案的全部,而只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开始。在后股改时期,上市公司仍面临着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制度课题,而尤以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治理是所有治理制度环节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在后股改时期,随着大股东持股逐步被解禁,中国股市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大股东“明庄”时代,利益的一致化并不必然会导致大股东侵害现象的消除,而恰恰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走向其相反的路径。大股东既可以选择提升公司价值,与其他股东分享成长的果实,也可通过股价操纵谋取一己之利,其最终行为选择将取决于两者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因此,我们还不能说,股改完成后大股东肆意妄为的行为会有所减少,这还将取决于市场治理机制、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外部监管体系的完善,但这需要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