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我所自中小企业板设立以来,为了防止出现重大违规事件,保持市场稳定运行,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致力于探索新的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板的特别规定和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初步树立了“诚信之板”的市场形象,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在全流通的后股权分置时代,资本市场运行的生态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相应的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退市制度是发挥证券市场作用的基础性制度,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提升市场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证监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加,及时制定发布《特别规定》,进一步丰富退市标准,改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比较单一的情况,可以未雨绸缪,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加以引导和警示,对中小企业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为完善主板的退市制度作出有益的探索。
问:深交所出台《特别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新的《证券法》第55条第5款和第56条第5款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的授权,我所制定了《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作为《深圳证券交所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和终止上市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问:请介绍一下《特别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系。
答:首先,《特别规定》是《上市规则》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上市规则》的补充。《特别规定》是针对中小企业板公司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公司,不适用于其他上市公司。
其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遵守《特别规定》的同时,也必须遵守《上市规则》。比如,《上市规则》第13章第2节、第14章对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作出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都必须予以遵守。
第三,《特别规定》和《上市规则》都有规定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先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比如,《上市规则》13.3.1中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时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但根据《特别规定》,相同情况下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而不是其他特别处理。
问:《特别规定》主要增加了哪些新的退市标准?
答:《特别规定》主要增加了三大类七项退市指标,具体包括:
第一,财务类指标,增加了股东权益为负和异常审计报告两项指标。
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则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仍然没有明显好转,就被终止上市。
第二,规范类指标,增加了资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高比例担保三项指标。
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并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经审计的中期报告仍然没有明显改善,予以退市。
另外,如果公司在二十四个月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两次,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暂停上市;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终止上市。
第三,市场类指标,增加了股票价格和成交量两项指标。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的股票成交价格低于面值,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得到改善,将被退市。
《特别规定》对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恢复上市也作了相应规定。
问:《特别规定》中增加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和交易所公开谴责次数等3个规范类指标很有特点,请介绍一下增加这3个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上市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等提供资金是违法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损害巨大,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