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仅仅在基本法规的立法方面就还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例如,党中央一再强调《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法律,但是这个法搞了多少年?13年!如果没有党中央的干预,很可能在2006年就被搅黄了。还有一个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也花了13年,而且现在仍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日前有一种说法,说是反垄断应该只反那些不好的垄断,对于“有利于国家的垄断”则不能反。这样一来,一个企业的垄断应不应当反就变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确定的事情了。
至于怎么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独立司法,难度可能比立法还要大一些。对于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即所谓“非人格化交易”占主要地位的市场经济,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合同的执行是不能得到保障。在这种条件下,经济活动参与者为了保障自己财产的安全,他的办法就只有去结交官府。我把这种腐败动因叫做“寻租的新动力”。正是因为公权不彰,行政官员的个人掌握的权力能够决定人们的成败祸福,使这些年来买官卖官的活动愈来愈盛行。
总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我国学术界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讨论已经清楚地说明,转轨时期腐败发生的深刻根源在于“权力搅买卖”的寻租条件的存在。因此,权力不但不肯退出市场,相反却在加强自己对于市场交易活动的干预和控制,寻租和设租交叉强化,就不能不使腐败有增无减,愈演愈烈。这也是为什么我从上世纪末以来一直大声疾呼要防止“权贵资本主义”或“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坐大的原因所在。
收入差距因何拉大
《商务周刊》:当前社会现象中,最为大众所诟病的,莫过于收入差距悬殊。有些人认为,目前出现的贫富分化,是由于市场经济过份强调效率造成的。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吴敬琏:我已经说过多次,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违反了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原则,必须郑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正确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目前我国收入不平等原自何处。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一般说来,社会中存在的收入不平等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由于人们身份地位不同而产生的机会不平等,一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能力和财产状况不同而产生的结果不平等。照我看,目前中国社会贫富悬殊,主要来自机会的不平等;例如贪官污吏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通过权力寻租,盗窃公共财产,或者私相授受公共权力(买官卖官),很容易就成了千万、亿万富翁。垄断部门利用垄断权力也很容易取得高额收入。大众痛心疾首,切齿痛恨的,正是这类凭借公共权利攫取高额收入的贪官污吏和“红顶商人”。
根据以上判断,缩小贫富差距的首要措施,就应当是铲除寻租的制度基础,以便从源头上扼制腐败。不实现市场化,铲除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腐败问题是很难解决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能力、财产不同造成富裕程度差别的问题也需要妥善地处理。由于我国落后的传统农业与先进的现代工商业二元并存,收入差别就必然比一般国家更大。我认为,目前首先应当把全民社会保障系统尽快建立起来,以便弱势群体获得基本的生活、医疗等保障。同时,通过义务教育的普及,全民文化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的进展,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使居民合法收入的差距也逐步缩小。
说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面,关于新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一个相当不错的原则设计。可是14年过去了,由于某些行政机关的掣肘,没有坚决执行中共中央的决定,这套体系到现在还没有建立。你说这个责任是在改革还是在没有进行改革呢?
有人说,问题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上,不应当强调效率优先。这种说法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而且在讨论公平的时候把“机会的不平等”和“结果的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混为一谈,把主要的矛头对准了“结果的不平等”,因而容易造成思想混乱。结果的平等和效率提高的确在许多情况下有负相关关系,比如平均主义的分配就会损害效率;而机会的平等却正和提高效率方向相同,而不是相反,所以绝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混同两种不平等,把矛头主要指向结果不平等的最大问题,是把“反腐”和“反富”混为一谈,不是把矛头指向贪官和“红顶商人”,而是指向中等收入的阶层,如医生、教授、国企高管、中小企业主等一般的“富人”,鼓动弱势群体不分青红皂白地“向富人开炮”,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弱势群体的福利,都是极其不利的。我们应当相信,大众是能够认清什么是自己的利益所在的。领导和传媒的责任正在于帮助大众分清“富”与“腐”二者之间的区别,团结起来,为发展我国的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