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两点值得记住。第一,从征税的角度讲,今年一次性加税100亿和今天调高一点税率使以后每年税收增加5亿,这两种选择给社会的压力冲击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后者的20倍。第二,国债期限到底多长更好?这取决于所支付项目所带来的收益的期限。比如,如果国债是用来修路,修好的路之使用期可能只有5到10年,那么债期可长到10年;如果国债是为支持战争开支,那么其目的是保卫国家,成功后会让国家永久性存在下去,这种开支可用无期债券来支付,其成本应该由世世代代的国人都承担一点;其它情况以此类推。
在中国,朝廷因战争开支或财政危机向民间借债,最早可以追回到2600年前的齐国,当时因战争费用,管子建议向民间富人借钱。从那以后,各朝代可能都这样做过。但是,在现代银行于19世纪末出现在中国之前,一方面这种私人借贷的规模有限,风险分摊的范围也很有限,传统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在许多世纪里高于30%;另一方面借贷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一年,这么短的期限对缓解朝廷财政危机帮助不大。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如果是民间私人之间借贷发生纠纷,被侵权方可向对方讨债,甚至打官司;可是,如果私人把钱贷给朝廷,在专制皇帝不还债时,你可能只能仰天长叹了。因此,在皇权之下,即使朝廷想借债,也不会有太多人愿意借出。中国一直没有发展出长期限的资本市场,这当然限制了朝廷解决财政危机的能力,使朝代更替的速度加快。
比如,因太平天国引发的财政危机,1853年政府尝试过内债。据彭泽益先生考证[xvi],那次尝试最初只在山西、陕西、广东等省,议行“劝借”,亦即向“殷实之家”,“暂时挪借,以助国用”。在山西,当地官府先向各“饶富之家”示以筹款成数,之后按借数给以印票,分年照期归还。并且还规定,“如有借至十万两以上者,除按年归还本银外,若借债人本身已得功名,准其赏给祖父封典”。在陕西则“捐借兼行”,“规定如能自一万捐至数万、十万两者,随时由官府按照银数,立即奏请奖励。如有不愿请奖者,除由官府按数给予借贷印票,分年归还外,仍按照银数多寡,分别建坊给匾,以示优奖”[xvii]。由于在山西、陕西的试验较成功,此后再推广至江苏、浙江等地。只不过,这些内债并未照数偿还。类似在齐国时期的做法,在内乱结束之后,各省借口“库款支拙”改由官府奏请给奖,有些绅商则由朝廷以官爵进行偿付。--- 这种赖债行为从更本上使晚清政府失信,使甲午战争后再想发行“昭信股份”国债时变得不可能,几乎无人问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批“内债”帮助清廷度过一场危机。
从本质上,1853年晚清尝试的“内债”更像欧洲中世纪的“强制性借贷”(forced loans),当时西欧城邦政府为了战争或基建项目融资把债务强行摊派到有钱商人头上。这些短期债务更多像贷契约,而不是可交易的证券。
以前谈到,以未来税收流作抵押发行的政府公债证券最早出现在1262年的威尼斯[xviii]。 由于那些西欧城邦国家之间没完没了的战争,融资需要不断膨胀,当初惯用的期限不到一年的短期借贷已无法缓和财政压力。以佛罗伦萨为例,1470年一年的总利息是36万金元,超过其全年财政收入[xix],比清政府在1903年要付相当于全年财政收入44.7%的债务利息加本金还要严重得多。这就逼着佛罗伦萨人在金融创新上着手,想法把债务期限延长。
当时,被西欧政府惯用的证券有三种。
第一种是人寿年金,只要购买者证明其身体健康即可申购,买后在投资者去世之前他每年可得到5%至8%的回报,他去世之后政府的支付义务即结束。这种债券广受欢迎。尽管对于具体的个人这种债的实际期限不确定,但对于发债的政府,这些人寿年金债券的平均期限在20、30年间,能达到不错的平摊支付压力的效果,增加政府的负债能力。该债券品种尤其在15,16世纪的荷兰以及后来的英国广泛使用。
第二种是嫁妆礼基金券,一般是在女儿出生几年内,父母即从政府手里买些嫁妆礼基金券,让政府融资。在他们的女儿出嫁前发券方不付任何利息,但在女儿出嫁时父母可得到本金加累计的利息,用作嫁妆礼。但是,如果女儿在15年内不嫁或者出家做修女(当时约占女孩的四分之一),那么父母就永远得不到回报,政府就无债务了。1425年佛罗伦萨就设立这类嫁妆基金,在威尼斯等南欧城邦也流行。实际债务期限平均在10年以上。
第三种干脆就是无期债券,没有到期日。这当然能大大扩大政府的负债能力。
前面讲到,1715年荷兰的国债余额为其国民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