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只当“耳边风”
记者辗转联系到当年前去邳州采访的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的那位记者,询问当时采访情况。他说:“当时去采访时,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对此事确实一概不知,得知详细情况后,很震惊也很愤怒,让市委组织部妥善处理。后来,我又将黄保印的材料辗转送给了江苏徐州市市委书记徐鸣。”
2005年10月16日,徐州市市委书记徐鸣获悉此事后接待了黄保印,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之后,在黄保印的反映材料上签字,并批给李连玉处理,要求上报结果,还安排了相关人员去江苏电视台核查行贿一事。
“徐鸣书记的接待让我很感动,也看到了希望,可到最终还是没有结果!我想不明白为什么上级领导签字批示处理的事情,到了邳州却会了无音讯?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邳州如此政令不通?”黄保印的心中藏着一个又一个疑问。
随后,记者拨通了李连玉秘书魏小军的手机,表示想请其代为转达就黄保印的事情向李连玉书记的采访请求,了解一下邳州市市委是否收到徐鸣书记的批文,如收到又是如何处理的。此请求遭到了魏小军生硬的拒绝,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电话。
记者也拨通了李清春的电话,想对官湖镇政府强制封园锁门的真正原因进行采访,但电话一直无法接听。随后,记者以短信形式,询问向江苏省电视台记者行贿一事是否属实,李清春回短信“不属实”,之后再拨打其电话便被挂断。
另据知情人透露,2005年8月26日,新华社记者走后的第四天,市委组织部部长王军召开了涉及黄保印事件的所有当事人(官湖镇原书记徐学军、现任书记李清春、副书记汤先国、农机站长孙光辉,市农林局原局长何立付、现任局长刘国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鲁瑞冬、办公室主任郑思忠、副主任魏东山、干部监督科科长尚希军、原组织员办主任冯现密)的会议,统一应对媒体的口径,并多次强调不准对外走漏此次会议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维权路漫漫 何时见曙光
“两年半的时间,我不断地向各个部门反映情况,但都被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两年多了,我还是搞不清为什么要封我的园子?当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基层的父母官为什么会视而不见?我究竟做错了什么?”黄保印再也控制不住,留下了无助的泪水。
邳州市相关政府部门无视承包者的权益,任意妄为,承包者到底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刘远宏。
刘远宏认为,黄保印应先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官湖镇政府、邳州市市委组织部、邳州市农林局是否有转包土地的权利。如无权,说明黄保印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示范园及其主管单位过错责任,起诉邳州市市委组织部行政不作为,要求赔偿,并可以向土地、检察机关举报相关责任人违法私自转包土地牟利;如有权转包,那说明黄保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就可以起诉官湖镇政府强制封园锁门行为为行政乱作为。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如果合同有效,对于黄保印的这种情况完全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完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责任包括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按照黄保印与他人签订的250万元销售合同来看,如果不是被强制锁门,销售合同是完全可以履行的,那么黄保印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郝劲松法律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邳州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执行会长冯并表示,承包经营者无论规模多大,也同样是在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不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不应该以危害承包者利益为前提,就算是由于不可预知的种种原因,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地协调和处理解决事情,而不是来回踢皮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邳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和个别人员的工作态度,与当前中央所提倡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