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时,社会上有拍手叫好者,有叫屈者,还有叫骂者,甚至更有人说“这是故意给党和政府抹黑”……
“一石激起千层浪”,为了还原事件本身,本报记者专程前往中宁、同心和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了采访。“该我们还的,我们一分钱也不欠,不该我们还的,我们一分钱也不会给。同心县尽管是全国贫困县,但决不是‘老赖’,我们只是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现在案件正在进入下一个司法程序。自治区高院已打电话给银川市中级法院让暂缓执行此案,相关法律文书将随后送达给他们。”同心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马长伟和负责处理此案的副县长滑志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道。
“快五年了,平均每个月跑银川好几趟,好不容易拿上判决书,又拖了快八个月……”说着说着,该案当事人江振华哽咽不已,年过六旬的老人抹起了眼泪。一桩普通的民事索赔案件1983年,江振华在原同心县孔家嘴附近荒漠上种植了700亩柠条,三年后经该县林业局组织验收后,填写了第21号造林档案卡片,并在卡片上注明“造林单位新庄集关口大队江振华;造林地点孔家嘴;林权自己管理、自己受益”等内容。由老江与验收组同志一起在卡片上签字,由林业局归档保管。2000年8月,自治区扬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同心县政府签订了宁夏扶贫扬黄工程建设协议书,该协定约定因红寺堡灌区开发建设需占用新庄乡同红公路以北10个村在灌区范围内的农民承包旱耕地,并参照自治区政府发的147号文件(1996)(以下简称147号文件)的有关青苗补偿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助。按照约定,指挥部为此支付给同心县政府工程土地补偿费280万元。当年8月21日,同心县土地局又与该县新庄乡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按施工设计要求需征新庄乡永久土地四万亩,其中全部为旱耕地,其土地补偿费按147号文件执行。指挥部将这笔280万元钱也随后按家庭人口发放到了农民手中,江振华一家也领到了补偿金。
2002年,指挥部占用了江振华种植的700亩柠条地中的433亩,江要求指挥部按照147号文件中的旱林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双方协商不成,江一气之下将指挥部告到了其办公所在地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433000元的补偿费及利息48492元。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8月14日判处指挥部支付江振华433000元补偿款。
宣判后,指挥部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振华种植的433亩柠条权属清楚,被工程征用后对地上附着物应予以补偿,按自治区147号文件中“灌溉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工作,建议按照统一征地、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县(市)政府负责完成”的规定,指挥部已将280万元补偿款拔付给了江振华种植柠条所在地的同心县政府,原审法院应追加同心县人民政府为案件当事人。并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银川市中院(2004)第70号判决,并发回重审。
银川市中院经重审后,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了新的判决,判令指挥部支付江振华433000元,同心县政府不承担责任。
指挥部又一次提起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