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纲要》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初步研究提出“十一五”期间,中央企业将努力实现通过深化改革推动发展,通过优化布局推动发展,通过结构调整推动发展,通过自主创新推动发展,通过加强管理推动发展等“五个转变”;重点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自主创新战略、国际化经营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企战略等“五大战略”。
根据中央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中央企业应担负的历史使命出发,对“十一五”中央企业发展重点,《规划纲要》分业务板块初步研究提出了总体思路,包括:调整优化国防军工产业,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完善军民结合的协作体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优化发展能源业产业,积极开发油气资源;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发展水电、核电和新能源发电;提高煤炭生产利用和资源控制能力。促进电信企业重组,优化市场竞争格局,延伸产业价值链。推进航空、航运企业结构调整,做强做大我国航空、航运业务。推进装备制造企业联合重组,建设船舶制造基地,加快形成汽车自主研发能力。改造提升电子信息制造业,做强做大集成电路、软件和通信设备制造业。调整优化原材料制造产业,加大冶金企业结构调整和联合重组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获得能力,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建筑工程承包,提升建筑企业发展质量。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商贸流通企业重组和战略转型,创新现代贸易模式,延伸相关产业链,形成与资源环境、产业结构相协调的合理布局。
2.加强规划制度建设,启动中央企业滚动规划编制工作。根据200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布置的“认真研究企业‘十一五’发展思路,搞好三年滚动规划调整”工作任务,国资委于2006年2月份印发了《关于对中央企业2004—2006年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明确要求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支柱产业中的大企业和其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企业,要研究提出企业“十一五”发展战略和规划思路,同时编制完成2006—2008年企业发展规划;其他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编制完成2006—2008年企业发展规划。并对中央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做了制度上的规定,要求今后企业编制三年发展规划要逐年进行滚动调整,形成工作制度。
2006年国资委还对《规划编制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要求企业在三年滚动规划中增列资产负债率、非主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重、当年企业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等控制指标,引入根据企业规划期内负债水平确立相对应的投资活动绿、黄、红灯区的概念,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松紧程度不同的管理理念,进一步促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投资风险,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做强做大核心业务。
3.继续确认并公布中央企业主业,明确企业发展方向。确认企业主业是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有效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确认并公布企业一定时期的主业,加强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企业重大投资活动的监管,有利于正确引导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集中有限资源加大主业投资力度;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在2005年分三批公布96户中央企业主业的基础上,2006年国资委又分两批确认并公布了41户中央企业的主业,到目前为止,已先后公布了137户中央企业的主业,最后一批中央企业主业的确认工作已经完成,将很快公布。
(三)、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引导企业规避投资风险。
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避免重复建设,规避投资风险的重要举措,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在中央企业大量投资活动中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保证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障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有效实施。
鉴于部分企业非主业投资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漏洞和隐患较多,2006年国资委研究出台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重大投资监管范围、原则和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措施办法,即对企业大量发生的主业投资活动(和负债率处于安全区间-绿灯和黄灯区的投资)实行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将资金集中投向主业发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非主业投资活动(和负债率超过安全区间-红灯区的投资)进行审核管理。
国资委成立三年来,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管理逐步规范化,初步形成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