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30 来源: 发改委()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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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