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已经对此有所考虑——委员会设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4名,5名~10名委员。这些委员应由一定比例的专职专家组成,专职专家对委员会所管理的事务应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另外,委员会的组织活动原则应该由合议制取代首长负责制,委员会主任只享有最后的票决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委员会对综合性事务的议决和管理功能。
其六,整合行政职能,裁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在整合行政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政府部门设置,合并相近管理事务,加强部门协调功能。在此基础上裁并原有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既未表明其法律上的依据,也缺少进行设立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论证,同时也没有规定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程序,仅仅规定了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工作承担部门。这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作为法律文件的基本要素,仅仅表明了为了应付实际需要而作出的某种决断。这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应该实现法定化,至少应该出台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其七,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实现“三定”规定法定化。“三定”规定是合理界定行政机关职能、合理设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核定行政机关编制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副职过多、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立过于随意等。对“三定”规定法定化的过程也就是对“三定”规定全面进行梳理,使其科学化、理性化、法治化的过程。“三定”规定法定化最切实可行的路径就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待各种条件成熟以后,我国应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对政府组织法进行系统科学的设置并加以法定化,这样才符合行政组织法定化的法律保留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