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5 16:20: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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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不正、不硬,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当事人属于什么社会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都要依法秉公办案。要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通过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消除群众对分配中不法行为的不满情绪。通过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特别是严厉查办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医疗、就学以及商业贿赂等方面的犯罪,让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公平。通过依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严肃查究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使人们感到冤情有处诉,增强对社会的信任和友善。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要根据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谋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谋划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等司法权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以及如何加强人财物保障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必须用正确的稳定观谋划政法工作。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相应地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正确的稳定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没有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正确的稳定观要求把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安全、治安安全,还要维护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实现全面的稳定;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和问题,制定严格的维护稳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不能理想化地要求矛盾减少、案件下降,其中,对敌我性质的矛盾要有针对性地强化防范和打击措施,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采取高压手段压制矛盾、激化矛盾,而是要通过有效的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减少犯罪,实现动态的稳定;既要确保当前的稳定,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着力研究落实带根本性的、长远性的治本措施,以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必须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国际国内很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在解决可能涉外的国内问题时,要考虑国际影响和反应,妥善因应国际社会关切。在参与和处理国际事务时,要考虑国内群众感受和社会和谐稳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利益。在国内立法、执法、处理敏感案件和矛盾纠纷时,要考虑在国际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应对境外的反应和炒作。在促进对外开放中,既要依法保护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正当活动,又要依法管理,防止发生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渗透破坏活动。要重视研究国际事件、国际形势可能在国内引起的反应,严密掌握社会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要扩大国际司法合作、警务合作、与有关国家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善于运筹大国关系,巩固周边安全屏障,尽量化解干扰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部因素。这些原则,也适用于处理涉港、澳、台等相关问题。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放在国内,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以确保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受损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更好地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贯彻落实以下政策、原则。
一是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