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5 16:20: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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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大拓展了政法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和司法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问题,调处日益增多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手段比较弱,对复杂多变的敌情和社情反应不够灵敏,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和两个“前所未有”的总体形势出发,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深刻认识政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两个“最大限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政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法工作,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法机关的政绩,最终体现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就是政法机关的最大政绩。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广大政法干警要依据这个重要标准,更新和确立执法理念,增强调处矛盾、定纷止争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广度、深度和进度。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时时、处处、事事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我们提出的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司法体制改革等,更关心自身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权益是否得到保护,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因此,政法工作要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利,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行为,认真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坚决整治好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治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把人民群众的发展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是靠权势,而是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法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