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此案办理的官员透露,9月1日当天,一名县领导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该名官员表示,作此指示官员的职务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明光之上。在这个指示的指导下,公安部门也加紧展开调查。9月1日,警方两次审讯秦中飞,还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录像,同时对秦中飞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警方同时找接收短信的人员进行询问。
当晚县长周伟、县委副书记孟德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会同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再次就此案件召开会议,其间非政法部门的多名官员也一并参加。参会的一位官员透露,周伟县长认为公安局办案不力,效果不明显,要求加派人手办案,另外还让检察院提前介入。据悉,在这个会议上,有官员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异议,但未得到支持。
会后,也就是9月1日晚,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挨批评”的公安局局长加派了10余名干警,参与此案的办理。经过数次提审和外围取证,询问了40多名接受短信者,公安局随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秦中飞。由于之前的会议对此案已经有了“定论”,检察院迅速下发了逮捕令,9月11日秦中飞被执行逮捕。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得到了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和时任重庆市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朱明国的关注。9月29日,彭水县公安局主动给秦中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秦中飞已被羁押了29天。
取保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但此次却是公安机关主动要求,这一做法其实间接承认了这是起错案,然而公安机关却一错再错,非要给秦中飞治罪。10月7日,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据有关调查材料显示,事后,公安局长周明光承认,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的。
更多的媒体连续参与报道此案,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中央领导也对此作出了批示。重庆市有关部门立刻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10月24日认定秦中飞无罪,撤销该案,10月25日发放国家赔偿金2125.7元。
善意批评并非诽谤
法学专家: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
调查组认定,短信内容大部分属实,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善意的批评,不存在诽谤。但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此前却有着不同的理解,认为有诽谤之嫌。他对媒体表示,词中的“城建打人”,并非流传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伤了街头卖馒头的妇女周某,引起民愤”情况,而是市政执法与市民占道经营发生纠纷;“公安辱尸”,是指在殡葬改革期间,当时有一户人家坚持不去殡仪馆办丧事,民政局长去劝说时被居民围攻打伤,最后县里出动公安维持秩序,其实并未强行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处理。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撰文指出,若以“言论的真实性”作为衡量秦中飞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言论者的每一个字词都准确无误地与“事实”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的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排除言论者在基本事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使用的“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
王建勋称,即使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未必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王建勋最后总结说,对于秦中飞的指控必须严格遵守诽谤罪的边界,否则便构成对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侵犯。
行政非法干预司法
调查组认定,司法机关对该案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
见此案造成的影响如此恶劣,当初直接“指导”案件办理的官员们开始转变。11月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县长周伟称,8月31日,他在重庆开会期间获悉“诗案”情况。9月1日,他到县公安局听汇报,要求依法办事,对秦应以教育为主。他认为,“彭水诗案”错在没有集体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