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4 来源: 浙江民营企业网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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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投资于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土地费用除上缴国家、省及兑现征地补偿、耕地补充费外,其余全部免收。对于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土地费用采取“特事特议”。
(三)对外商投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滩涂等资源从事农业开发的,可延长至50年。
(四)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最低限价予以出让。
(五)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建设用地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5年减半征收。
(六)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该项目投资者。
(七)对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的外商投资者。
(八)对在我市新投资的旅游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优惠20%。
(九)对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征地给予以下基金(费)减免:
1、市场风险基金减免50%,即:2500元/亩;
2、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70%,即:9800元/亩;
3、出让业务费减免100%,按实际发生数;
4、耕地开垦费减免4000元/亩;
5、全额免收水利基金, 即:200元/亩;
6、土地管理费减免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