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高声呼吁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话锋直指一些跨国公司和部分地方政府。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外资的再审视,已经成为政府和产业界共同的思考。在依然坚持引进外资的基本政策下,我们是否该对所有的外资张臂拥抱?外资是如何长驱直入的?国外政府又是如何竖起保护本国产业的壁垒的?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外资“垄断性”并购?所有的问题向我们袭来,不容回避。
打破跨国公司“垄断性并购”合围
垄断性并购的危害在于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同类竞争者的利益,甚至消灭竞争。垄断如果达到限制甚至是消灭了竞争,将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小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大则直接危害国家安全
本报记者 陈雪频 发自上海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就引进外资战略发表讲话,突出要警惕外资企业的“垄断性并购”,引起强烈反响。
外资企业的“垄断性并购”有哪几种表现形式?他们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什么影响?如何防止这种负面影响?《第一财经日报》走访了几位专家,他们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分析。
垄断性并购的四种形式
从合资到独资,再到大举并购,短短十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就经历了三种形式的递进。最近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战略更是体现为“三个必须”——“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
虽然并购并不必然等同于垄断,但当这种并购进行到一定的规模时就会导致垄断的结果。并购不可避免的结果是直接减少竞争者,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限制甚至消灭有效竞争。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上海办事处主任、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费国平认为,如果一个企业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就是涉嫌垄断。用这个标准来看,在中国的许多行业跨国公司已经形成了垄断之势。
他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利用跨国并购实现垄断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逐步消灭竞争对手的品牌,跨国公司通过控制控股权,改变企业的经营策略,压缩国内相应品牌的生产或者品牌的市场推广。
第二种形式是利用技术控制国内企业成为单一的加工厂,或者严重挤榨国内企业的利润。例如,跨国公司利用“DVD专利使用联盟”,迫使中国的DVD碟机生产企业交了几十亿元的专利费。DVD的核心技术均从国外进口,高额的技术专利费已使国内生产企业被迫退出生产领域,或沦为外资的贴牌生产企业。
第三种形式是抢先制定行业标准,给较为弱势的企业制造障碍。例如国内汽车电子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由德尔福、日本电装、博世这三家占领。而汽车电子方面的行业标准很大一部分被这三家跨国企业控制。很多中国零部件制造商因为生产的产品需要到国外去认证,耽误时间而失去很多机会。
第四种形式则是不计成本与代价收购同类行业,并且收购该行业的上下游企业,取得行业领域的绝对垄断地位。柯达1998年在中国进行的“全行业收购”以及此后3年的独占性发展,都使其牢固地树立了在中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其对中国感光行业的控制也使其他跨国公司难以插足。
垄断性并购带来的影响
目前外资企业之所以在中国的大规模并购不断上演,除了外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驱动之外,还有一个因素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和引资额,相信外资企业会对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虽然,外资并购有利于地方政府目标的实现,但外资所追求的垄断化和独资化却必然对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尤其是那种在资本、技术和品牌层面全面压制中国企业的掠夺式并购,危害更大。费国平律师认为,垄断性并购的危害在于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同类竞争者的利益,甚至消灭竞争。垄断如果达到限制甚至是消灭了竞争,将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小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大则直接危害国家安全。
复旦大学的薛求知教授则认为,“垄断性并购”带来的影响不仅适用于外资企业,也适用于内资企业。因此反对“垄断性并购”应该一视同仁,必须尽快建立相应的法规来限制“垄断性并购”的负面影响。
薛求知说,在美国反对“垄断性并购”是同样存在的。在中国加入WTO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就是对外资企业的“垄断性并购”设定了很多限制。他说:“但是这种限制不应该带有太多意识形态方面的色彩,要谨慎行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张春教授则认为,所谓“垄断性并购”在国内国外都存在,而且不限外资内资。因此要彻底解决“垄断性并购”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能只是针对跨国公司,而是要从制度上系统地反对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