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8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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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外商争相投资我国的高科技产业,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通用等一大批国际知名的高科技厂商在中国开设分部或展开合作项目。然而,我们却发现,进人中国的高科技外资投资项目几乎都是一些生产性项目,缺乏尖端的开发性项目。从外经贸部公布的“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统计结果来看,1999年我国合同利用外资412.2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03.19亿美元,而其中用于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方面的合同外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分别为l.34亿美元和1.1亿美元,只占总合同外资总额的0.32%,实际利用额的0.27%。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有经济政策导向方面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本文仅从税收方面对我国高科技产业吸引外资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行税制对高科技产业引进外资的制约
(一)生产型增值税难以鼓励高科技企业引进外资,增强国际竞争力。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税款不予抵扣,造成谁投资谁先纳税的情况,这种税制起初是1994年为治理通货膨胀,控制投资规模而实施的,但对目前高科技产业引进外资却没有多大好处,甚至存在制约作用,造成不同资本构成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均衡,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相当大,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所负担的税额采取不予抵扣政策,不仅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而且使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大打折扣。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税制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3.53个百分点。调查还表明:1994年高新技术企业所销售产品的增值率明显下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总收人的比重由上年的34%下降到17%,产品销售成本由上年的79%上升到82%,产品利润率由上年的19.7%下降到9.7%。
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度带来的抑制作用,对高科技产业发展所产生的连锁反应也是不容忽视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价值所负担的税款不予抵扣,导致国家鼓励出口而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未得到充分实施,企业没有充分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由此,高科技产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开发、生产过程之后,在其价值的实现环节一销售上也遇到了困难:在国际市场上处于高成本的不利竞争地位。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知识密集型产品不能在世界范围内以最优的方式产出与配售,其结果是不难想象的。
(二)现行税制难以鼓励企业引进、开发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引进与开发是高科技企业生产要素的一个重要环节,能为企业创造丰硕的效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它的引进和开发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有形成本。在现行税制中,除允许经营期在10年以上、所得税前分期摊销外,没有其他鼓励和引导措施,对企业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没有起到税收政策应有的引导、鼓励和促进作用,不利于高科技企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三)证券交易税费偏高,高科技产业难以进入市场融资。
高科技产业对资金投入的需求巨大,资金短缺往往直接制约此类企业的发展。在一个开发项目需要若干投资的基本事实面前,“资金从哪里来”是个关键问题。以往指望“外商带钱来”的观念已经不能适应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思路。国际上精明的高科技投资商都把眼光放在了利用国际风险资金上。我国高科技产业利用国际风险资金融资问题,一直十分困难,分析个中原因,与我国目前税收政策不够完善不无相关。我们知道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大量闲散资金,当它集中于一些专门或非专门的融资机构手中,按照市场价值规律流动时就形成了风险资金,狭义上的风险资金区别于银行贷款,它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流动性。它往往利用股票市场融入企业,又可在企业取得相当高收益时迅速退出。因此它对证券市场要求特别高。而我国的证券、股票市场状况不甚理想,且税负也相对较重。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3.5%,加上交易印花税(A股为4‰,B股为3‰),而且两者均是双边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比率,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譬如新加坡2000年6月30日前为双边征收10%。,目前已经取消,香港的统一指标也在今年年初由原先的5‰下降至4.5%。。居高不下的证券交易税、费率,增加了国际风险资金引入的成本,客观上制约了高科技产业融资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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