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8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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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试行双倍或加成抵扣办法。在对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发票金额或知识产权转让者因该项技术转让收入而征收的所得税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或者对高科技企业直接实行低税率,切实减轻企业税负,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
2.确定增值税扶持、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制定适合国情的高科技发展计划.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重点鼓励与一般鼓励,分别对其实施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予以扶持,同时考虑高科技产业基础理论研究与技术运用开发的阶段性,针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将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降低到4%,使之更接近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所能承受的税收最低负担,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的优惠待遇。
3.简化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征收。
(二)确定高科技产业引进外资的税收政策导向。
1.统一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打破系统界限和地域界限,取消以地域为特征的优惠政策,除保税区外,各地方无权超越权限对外资给予极具地域性的税收优惠,确保全国税收统一,税负公平。由中央制定有关法规,把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保证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防止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
2.实行税收专业梯度优惠政策。由产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进行分类。税收优惠程度从低到高适用于各级产业,对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予以规范的优惠政策。
3.拓展税收优惠手段。实现税收优惠方式由单一向多样的转变。由侧重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转变。扩大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清单、投资扣税法和投资准备金制度等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比如在加速折旧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厂房、设备等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缩短折旧年限;在投资抵免方面,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在税前按营业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基金,等等。
(三)疏通高科技产业的资金融通管道。
1.减免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证券市场其他有关税费,我国目前应对B股市场和H股市场放宽交易限制,降低这部分市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给国际风险投资进人中国高科技产业扫清障碍,同时考虑到加入WTO以后的平等竞争原则,也必须对八股市场给予相同的待遇,降低市场准入“台阶”,必须全面下调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印花税。
2.借鉴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为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台湾规定,投资于创业事业的公司,其投资收益的80%,免计入当年度盈利事业所得税;英国政府在“投资信托法”中规定,对于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未上市新兴企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税收豁免政策。有必要对风险投资或基金投资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3.为开辟二板市场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具体来说,可以降低证券营业税率,由主板市场现行的5%下调到2-3%,提高证券商的承销积极性。参考国际证券税制的经验,对涉及投资基金的税负实行优惠。纳税程度上,投资基金的税负应比一般股票投资轻,同时,纳税人也应是不同的投资者,规定基金公司免税。具体方式上,投资者获得的基金收益所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由基金公司代缴。证券市场风险相对较大,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采用低税率,减轻投资税负,引导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方向。
通过以上这些疏通手段,可以为今后国内风险资金的融通提供良好的环境,最终为高科技产业融资金创造良好条件。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1.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税务系统的计算机联网,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发票领用、填开使用、保管等情况全部纳入网络,实行交叉监控,降低缴纳成本和征收成本。
2.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征收环节。所谓“一站式”服务,是指税务部门以服务者的资态,切实简化征收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沟通企业与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网络,将对外资企业的税款征收和核查集中到税务部门的一个“窗口”,企业只需定期到指定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