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8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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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四)征管机制难以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
征收头绪多,管理环节繁琐。我国实行新税制后,税费名目繁多,税务部门征收业务管理复杂。首先国税、地税交叉征管,交叉征收的税种有十种之多;其次税收征管层面太多:企业要接受征收部门的管理,又要随时接受稽查部门多样、多次的检查。在税务管户分工上,除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外,又增加了按税种归属划分部门征管的办法,从而出现了企业要应付多家税务机构及其内部多层面征管的尴尬局面。在税收政策管理上,高科技企业又有内、外资之分。这样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增加了征收成本,与简化税制.节约与便利的原则相背离。
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税收征管电算化滞后。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因资金短缺、管理维护技术薄弱、组织实施力度欠缺等,计算机软件开发难以适应征管模式的变革。由于未实现全国范围的征管联网,无法实现全面的信息资源共享,联合征管难度很大,容易形成跨地区经营的高科技企业税收征管死角,导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另外一些管理不科学、操作不规范之处。执法口径不一致,违背公平原则,削弱社会监督,诱发腐败行为;造成负面效应,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在税收执法程序上不够严谨,执法文书的使用不规范,对行政复议、听证会、税务诉讼人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观色彩较浓;公文语言未采用国际语言。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版官方的税法外语译本,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大量通知、公告、文书等,也都未考虑到涉外的特殊性;整体工作处于“闭关自守”状态,与国际间税务机构协调不够,往往造成重复征税或无法打击偷逃骗税。
如此复杂、烦琐、落后、缺乏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制,使以简练、快捷著称的外来投资者,对我国高科技产业投资的税收环境望而却步。
(五)税收优惠政策难以鼓励高科技产业引资,促进其发展。
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采用的是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再投资迟税等减免方式,这些都是针对企业利润所给予的直接优惠,企业必须在盈利的基础上才可能享有这种优惠。然而开发性高科技产业项目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盈利,这往往造成优惠
政策的实施效果欠佳。对于投资多、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在开始获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一般较小,实际享受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效果往往不太明显。我国对此类较长时间投资项目没有相应的扶持和保护性的优惠。
另外,我国实行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超国民待遇”的,从这一点上讲。外资优于内资,这种优越是以某种“牺牲”为代价的,因此,“超国民待遇”政策决不可能作为长期的、稳定的政策。这就使外商投资方向局限于一些“短平快”项目,也就是以最少的投资,最短的经营期间,享受最多的优惠,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改革开放初期,出现外商以陈旧、淘汰设备投资。投资资金长时间不能到位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在这种畸形政策鼓励下,外商不可能、也不会下决心长期经营,更谈不上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
在我国的外资优惠政策体系中,全面优惠政策占主导地位,优惠重点不突出,产业导向不明显。一是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政策目标不够明确,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是通过各个分散的行政规章来规定的,很少在税收法律和条例中明确规定,加之各级地方政府对外商做出近乎“天上掉馅饼”的优惠承诺,往往使人对这些优惠政策的可信度产生怀疑;二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部门、系统界限和地域差异,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是因某一方面的需要而临时出台的,没有注意产业导向,从而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力度。这种名目繁多、政出多门的非正常现象,不能不让外来投资者对政府驾驭经济的能力产生疑惑。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政策的多样性。税收机制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环境的许多弊端,直接或间接制约着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而加大了高科技产业吸引外资的难度。
二、完善高科技产业引进外资税收环境的设想
针对我国税收环境现状在吸引外商投资高科技产业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就完善其税收环境问题提出如下设想:
(一)改革增值税制。
1.积极推进增值税制度转型。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