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 17:27: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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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即法律对其有不同于一般买卖的特别规定的买卖,包括分批供货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等。特种买卖与一般买卖虽然都属于买卖,有共性,但与一般买卖相比,特种买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需要法律特别作出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特种买卖既适用《合同法》对一般买卖的规定,也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侧重于介绍特种买卖的特殊性和法律对其特别规定的内容。
(一)连续买卖
以一次交易能否完结为依据,买卖可分为一次买卖和连续买卖两种。连续买卖,又称分批(或者分期)履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两次以上交易或者履行行为方能结束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买卖。
连续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与一次买卖相比,其根本特征就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需要进行两次以上的交易或者履行行为才能完全履行合同。一次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约定仅进行一次交易或者履行行为即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买卖。在一次买卖中,不管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有多长,只要进行一次交易双方都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一次交付了全部标的物、买受人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支付了总价款,都为一次性交易。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有多个买卖交易,只要这些买卖分属于不同的买卖合同,每个交易后都完全履行了该交易所属的买卖合同,各个交易都是独立存在的,都是一次买卖。而在连续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不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多少次交易或者履行,每次交易都是隶属于同一个买卖合同,都是履行这一个买卖合同,而不是履行不同的买卖合同,只有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履行完毕,该合同才能全部得到履行。因此,连续买卖中的每次交易或者履行行为都是为了完成同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同任务,它们之间互有关联。连续买卖中的交易次数是合同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只进行一次交易,而实际履行中一方或双方未按该约定履行的,该合同则不为连续买卖合同。
连续买卖比一次买卖复杂得多,履行期限往往比较长,有的长达数年,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义务、责任也较多。因此,作为一种特殊买卖,连续买卖除了遵循买卖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其特殊性的一些要求。
由于下述专门对分期付款买卖(连续买卖中一种分批付款买卖)作了具体介绍,因此这里仅就分批供货买卖的一些特别要求进行说明。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分批供货买卖合同时,主要应注意下列特别事项:
(1)履行期限。这里所说的履行期限是指供货期限,包括合同确定的总履行期限和该期限内划分的若干具体履行期间。一般来说,分批供货买卖的总履行期限都比较长,可以为数月,也可以为1年或者数年以上;在这一总期限内,将划分为若干个具体履行期间,出卖人在每一期间都应交付一批标的物。至于总的履行期限有多长和该期限内有多少个具体履行期间(即批次数),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总期限为1年的分批供货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出卖人每两个月交付一批标的物,但具体履行期次数不得少于两个。履行合同中,每一次履行时,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期限向对方交付约定的标的物,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分批供货买卖中,标的物总数是分成若干批次交付给买受人的。因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在每批次交付标的物时,自交付之时起只能转移该部分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余未交付的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给买受人。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总数)所有权是依次转移给买受人的,只有在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总期限内完成全部交付义务时,全部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买受人。
(3)合同的解除。在分批供货买卖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对解除合同的善后事宜进行处理。就当事人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言,《合同法》作出了特别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因对方当事人一次违约,即在一个履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