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 来源: 中国物流设备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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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谁是执行采购人?《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的定义。采购人是不是执行采购人?在实践中,很多采购单位、供应商,甚至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都认为采购人就是执行采购人。对此,笔者认为这是误解,采购人不等于执行采购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十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由此可以看出,采购人实际上就是依法采购项目的所有者,采购项目的使用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由此可以看出,执行采购人实际就是负责组织具体采购活动,是为采购人服务的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执行采购人;当采购人自己具备自行采购条件,且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方可成为执行采购人,自己组织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者,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主体。执行采购人是负责组织采购活动者,是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主体。为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不要把采购人当成执行采购人,要克服采购项目必须采购人自己组织实施采购这一错误观点,真正依法做到采购与管理、采购与使用相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