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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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不达法律规定的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那么,废标后的再招标如何开展?笔者就此提点粗浅看法:
1.废标并非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苟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要注意利用好网上信息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刊登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是全部免费的);
2.在采购实践中,曾经发生与出现过废标情况,但采购人通常是随意改用其他方式继续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供应商反映较大,同时这也不符合废标后的处理规定;
3.对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作重新招标处理;
4.对出现影响以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开展招标(要坚决执行<采购法>及<招投标法>所规定的回避、预算确定、采购限额标准、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当事人的禁止事项、履约责任、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
5.对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如确实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杜绝和制止先斩后奏、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不按规定程序采购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决不手软);
6.经批准后采取的其他采购方式,要尽快按照重新确定的方式开展招标工作,切实遵守采购规定;依法、按章地做好废标后再招标采购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再作贡献!再立新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