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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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招标公司问:国家七部委今年联合下发了27号令,第17条指明“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第12、13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问题是:那么第13条中7项需载明的内容,如在资格预审公告中重复刊载是否雷同了?可否将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合并,即刊载“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专家答:资格预审是公开招标过程中一个可选择的程序。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质上就是招标公告,因为这个资格预审公告告知有兴趣投标的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再发布招标公告,而是对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正式投标。
公开招标中采取资格预审,用“资格预审并招标公告”这种形式代替招标公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应当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