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 来源: eNet硅谷动力()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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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采购预算、评分办法细则、投标人数量及名称等,这些相关信息的泄密者还不太容易暴露,更增加了采购工作的危害性,采购中心只能把这些应该保密的岗位分开,令其相互监督。
(九)无理取闹。这种情况发生在个别供应商身上,而且性质比较恶劣,当然他们有肆无恐、态度嚣张的背后是有深层次原因的。评委评标结果公布后,供应商一旦未中标或者被废标,他们就会提出种种理由,责问评委和采购中心为什么不让他们中标,强调他们是政府招商引资来的重点项目,必须受到政策上的保护,某某政府领导都很关心我们,你们怎么不讲诚信?这种环境别人还会来投资吗?然后向中心分管领导反映,又向采购处分管领导“申冤”,又向纪委反映等等。我们认为有问题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不必大吵大叫,无理取闹只能显示供应商素质的低下,与事无补;供应商资质不全,未实质性响应标书,评委据此判作废标是根据法律与标书规定进行的,供应商借招商引资的权重、借领导的地位来压制采购机构,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是行不通的。我们认为对这类供应商不能纵容姑息,采购部门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影响政府采购正常秩序。
三、相应管理措施与对策
针对供应商的种种不良表现必须加大管理力度,采购部门以及采购人和社会力量应通力协作,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让供应商在合法有序健康的氛围中发展壮大。
推行廉政准入制。所有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到纪委相关部门签订廉政承诺,由纪委颁发廉政准入通知书,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问题,防止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向采购人和采购部门行贿,从制度上规范供应商的行为,让其警钟长鸣,也给纪委查案提供惩罚依据。要规定具体的行贿数额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使这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接到纪委核发“廉政准入通知书”后方可接纳供应商参与具体的投标事宜,建立相应廉政准入档案,未办理者不得进入投标市场。总体上说这项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供应商的不法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平性。然而供应商的这种“承诺”对自身究竟能有多大的约束力,是否有流于形式的倾向,也是值得深思的。我们认为关键还是要从全方位的制度建设入手,层层把关,处处监督,加大查处力度,提供举报投诉的畅道渠道,提升全方位监督的威慑力,应该说比一纸承诺“实惠”得多。
黑名单制。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日常行为及其表现最为熟悉,对有严重劣迹行为的供应商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行列。当然黑名单制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处罚手段,一定要掌握一个度,需采购人、采购中心和监管部门共同审核,防止人为因素的存在。对于提供劣质产品者、不履正常合同者、私自变换型号配置性质严重者、有充足证据显示其营私舞弊者、涂改证件骗取中标者等,应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也要设立预警机制,给予供应商改过重新的机会。
考核积分制。这种方式比较温和,对照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应法则,把对供应商定期不定期的考核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采购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质量、价格、支持合格与服务功能、投诉反映灵敏性、相互沟通程度、合作态度、售后服务质量、廉洁自律、诚信等级情况等等。对于报错价、投标未盖公章、超出履约时间、售后服务差、资质不全、不履约、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要分等级逐项扣分,一旦达到处罚预警线即给予必要的惩处。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集中惩处一批并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采购网站等平台向外公布。当然考核积分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教育为主,让不法供应商认识错误以图改正,引导其向“善”,保护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给予他们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
加强验收工作。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目前大部分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进行,由于采购单位经办人对采购物品技术性能不太熟悉,验收工作缺乏有效监督,中标人与采购人之间私下交易情况较为普遍,要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应该成立一个专门验收中介机构,专门负责验收工作,也可以由采购中心成立一个专门的验收部门,对采购人合同执行情况随时实施监督。
组织学习,多作信息交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供应商集中学习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让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步骤以及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是印发《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政府出台的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小册子;二是采购办组织专家对供应商进行采购法规与投标技巧的专项培训;三是通过座谈,面对面地加强信息交流,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建立起互动平台,采购部门通过此宣传阵地,规范供应商日常行为,供应商也可以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