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 来源: 中国物流设备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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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中标,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在投标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收取的方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转账、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五种形式。
收取的主体。对于采购人自主进行的招标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应该由采购人收取;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的采购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应该由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中标单位的履约行为,按照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和收取时双方的约定退付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将履约保证金交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执行。一般来说,由第三方(如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机构)收取并监督执行,要比采购人自主收取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收取的数额。履约保证金应该按照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交纳,一般应为中标价的2%至5%,具体应该交纳多少,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而定,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数额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比例一致。
政府采购活动中处理履约保证金应注意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理履约保证金可能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即收取环节和退付环节,应根据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收取要有依据。如果是招标项目,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作为投标单位取得中标资格的条件之一。如果中标人不交纳履约保证金,即可视为放弃中标。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或者交与不交履约保证金不是取得中标资格的必备条件,就不能强迫中标单位交纳。当然,在现实中,有些采购人在单向的投标单位没有中标时,为了排斥合法的中标人中标,临时决定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迫使合格的中标人不得已放弃中标,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这肯定是不规范的做法。
数额要适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与采购项目大小相符,即履约保证金应占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不可过高,也不能太低。低了,起不到作用;高了,中标单位可能无力交纳,造成中标单位无奈放弃中标。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这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方式要正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大体上有五种,即现金、转账、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究竟要采取哪种方式,这也得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且这个规定要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相符,另外还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一个项目要收取巨额的履约保证金,高达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却要采取交纳现金的方式,恐怕是与国家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相悖的,也可能与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以及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冲突。
事先要约定。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要对收取、监督、管理、退付等问题,包括收取及退付时使用的票据、监督、管理、使用的相关责任等,提前进行约定,使每一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在退付履约保证金时,同样也应注意四个问题:
退付的时间要符合规定。要按照事先约定,及时办理款项退付,不得无故拖延退付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退付的,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彼此谅解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延期退付,否则,负有按期退付责任的一方将有可能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退付的方式要恰当。一般说来,退付的方式要与收取的方式要一致,或者按双方的事先约定退付。在退付时,也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进行,退付的方式也不得违背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如财务会计制度和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其规范等。
退付的手续要齐备。在退付时要查验对方经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认真查核对方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其相关票据,堵绝并有效地防止冒领行为的发生。另外,还要将采购人对供方的履约情况的反馈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并进行详细、认真的查核,要充分听取采购人对供方履约情况的反馈意见,并要求采购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退付要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如果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有明确规定的,就要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双方就此问题签订过书面约定,就必须按双方签订的书面约定进行。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和退付履约保证金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和退付履约保证金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要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相一致。《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只有采购人委托了,采购代理机构才能实施采购,没有委托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