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采购信息资料,先看有没有已采用邀请招标的先例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同。
三、注意事项
在确定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防止少数人以某些假象来制造“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是防止以“品牌”代替“特殊性”。一些采购人往往以本单位需求特殊为由,指定购买某种品牌产品,有意无意地排斥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而说明供应商有限,导致只能采取邀请招标。与此相类似的情形,还有以采购项目是才问世的新产品,或是安装进口设备用的配套设施等等,强调特殊性,为达到邀请招标找理由。二是防止以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或以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为名来代替“有限范围供应商”。有的地区和部门经常打着保护本地企业的旗号,发布行政命令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竭力强调供应商有限,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不得不实施邀请招标。三是防止将招待费用混入公开招标费用,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帮助”采购人的申购项目能达到邀请招标的目的,将相互间“你请我,我请你”的招待费也算入预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以形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事实,从而实现邀请招标。说穿了,上述三种现象不是属于理解的错误,就是巧立名目、强词夺理,因此,作为采购人来说必须转变为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的现念,该实行公开招标就要实行公开招标,切不可为私念所困;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必须改变图省事,怕麻烦,一味讨好采购人而为其实行邀请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包装”的做法。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说,必须改变浮在纸上,就材料而审材料的作风,必须坚持原则,强化监督,深入实际弄清事实的真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确定的邀请招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