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 来源: 中国物流设备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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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秩序得到了较好的整治,招投标当事人的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特别是“楼房站起来,领导倒下去”的现象大大减少,群众的反映也比以往好得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标后施工期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腐现象败,有些地方还比较突出,虽然其数额没有以前那么大,但其社会危害和影响不可小视。笔者认为除有关建工、质监、安监和监察等部门应予以足够重视外,还应该引起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在此,本文仅就招投标监管部门如何对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问题作些探讨。
一、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业主却不知详情。
2、在图纸变更和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有些工程投标企业本着微利或无利价格投标,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采购行贿等手段围攻建设单位领导,在其附属工程上谋取直接发包,有意增加或缩小工程量、加大或减少材料用量,使附属工程的总价不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限额(如不超过原工程中标价的10%等)。即使是规模较大、采用了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且利润较多的工程,施工企业为了牟取利益最大化,也不放过这一些得利机会,想方设法地增项增量增添利润。因为工程的最终造价是以审计价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施工单位总是在采用的材料和工程量上做文章。
3、在工程款支付中不坚持原则。有的工程中标后,双方签定的合同很严格,因为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时,将工程付款方面的约定作为重点内容来把关。在承建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不按原定工程进度付款,而要提前付款或加大付款数额。这时建设单位理应坚持合同原则拒绝付款,但禁不起糖衣炮弹或金钱的引诱,答应了施工单位的要求。同时也打开了方便之门,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于是越陷越深犯了罪。
4、竣工不验收或草率验收。有些业主对竣工工程不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说什么“工程已经竣工了,验收说出点什么或者不合格,又有什么用呢?”不如先使用再说;有些业主认为验收是程序问题,将有关部门喊几家,走走看看,填填表格,酒足饭饱之后,发点纪念品就算大事告结了;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商定:业主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出资,方方便便都请到,皆大欢喜庆竣工。
二、问题的主要成因
1、建设单位对自身的责任和权力认知较少。有些业主对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知识严重缺乏,特别是如何考核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如何考核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手续等,他们不知道中标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须严格把关,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作用和意义,应由谁来组织、哪些人员参加,验收的内容、有哪些程序等基本不了解。
2、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乱挂靠切实是工程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这一固疾难医的结症。有些地方对项目经理管理十分混乱,无序流动现象非常严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太大,极不严肃,有的项目经理一个月不到更换3个公司投标;没有按照三年变动一次项目经理的要求进行常规管理,没有按规定即时更换项目经理证,或在原项目经理证上加盖具有管理认证权的部门印鉴,以示合法流动。但招标人将相关资料申报备案时,招投标监管部门没有过细审查出问题或发现问题没有即时纠正,让其屡屡瞒混过关。
3、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检查不到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后的项目管理不到位,没有检查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否变更,工程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现问题没有即时与建筑管理部门沟通,共同尽早解决。施工期间没有组织日常检查或者过问检查时没有核查中标项目经理的在位情况;发现变更者没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时,没有认真的正确对待即时指出并督促其纠正,而是任行其事。
4、业主付款未公开。有些建设单位只成立了工程兴建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办公室,解决了有人抓也有人管具体事的问题,但没有制订相关制度对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约束和监督。如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回报及合同关键内容公示制度、工程付款公示制度等。在实际操作中,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