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30 9:53:00 来源: 中债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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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可与拍卖市场协商确定拍卖底价,也可以委托拍卖市场确定拍卖底价。 拍卖底价确定后,未经委托人允许,拍卖市场不得公开。 拍卖市场不得低于拍卖底价售出拍卖标的。
第二十三条 拍卖前,委托人可与拍卖市场协商更改拍卖底价。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拍卖标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拍卖市场、买受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取得拍卖标的的价款。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依法办理或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照证变更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及办理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拍卖标的未拍出的,委托人可要求拍卖市场再行拍卖,再拍卖时拍卖底价应重新商定,双方当事人应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非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为代理人,拍卖市场一律视其为买受人本人,其对拍卖市场、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标的,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有偿取得拍卖标的的图片、录像带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拍卖市场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参加应价竞争,视为已行使本办法第三十条权利并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 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反悔。
第三十三条 出价或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取得拍卖标的。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取得拍卖标的而受到损失的,可向拍卖市场追索。 买受人未按约定提取拍卖标的的,应支付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于约定时间内不给付价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价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拍卖市场得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拍卖所得低于原拍卖,而违约金不足抵偿拍卖市场损失的,原买受人应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拍卖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可由拍卖市场和委托人商定。
第三十七条 拍卖可采用下列形式进行: (一)加价拍卖 1.买方叫价拍卖,即有声拍卖,以拍卖市场当众宣布预先确定的最低价格为起点,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直至出价最高时,由拍卖市场接受并以木槌击板宣告成交。 2.卖方叫价拍卖,即无声拍卖,拍卖时竞买人不叫价而由拍卖市场喊出逐次增高的价格,竞买人以适当的手势或举牌、点头示意等表示接受,直至无人再出更高价时,由拍卖市场接受并以木槌击板宣告成交。 (二)减价拍卖 即由拍卖市场先喊出最高价格,然后逐次喊出逐步降低的价格,直到有竞买人表示接受而成交。 (三)无底价拍卖 即拍卖市场不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直接由竞买人叫价竞买,至产生最高出价者成交。 (四)密封递价拍卖 即由拍卖市场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标书递交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五)符合公开竞价原则的其它形式。
第三十八条 委托拍卖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各项: (一)委托人与拍卖市场; (二)拍卖标的的种类、数量、品质、存放(坐落)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 (三)拍卖标的的价格限定原则及拍卖底价; (四)拍卖标的的评估鉴定方式及费用负担; (五)拍卖的形式、时间、地点; (六)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费用; (七)拍卖费用负担及价款结算方式; (八)未售出拍卖标的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拍卖市场于拍卖前得先期发布公告。 前款所称拍卖公告指向公众通告有关拍卖必要事项的文书。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各项: (一)拍卖标的的种类、数量、品质; (二)拍卖时间及拍卖场所; (三)展示拍卖标的的场所及时间; (四)拍卖价金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和竞买应办的手续。 定向拍卖者可载明竞买人的范围。
第四十条 拍卖公告可依委托人要求或拍卖市场习惯登报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应于拍卖前查看拍卖标的,竞买人未予查看而参加竞买的,不得以此拒绝受领买受的拍卖标的。
第四十二条 拍卖市场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拍卖方式。
第四十三条 加价拍卖时,竞买人一经出价即不得撤回,当有更高出价或拍卖标的被依法撤回时,该出价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