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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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 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8月2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布日期:2002年06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