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 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制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 条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