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21日,建筑公司与贸易中心签订了“成都森世广场”《工程协议》,建筑公司按约支付了100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但一年过去,由于贸易中心的原因,“森世广场”工程迟迟没有动工。建筑公司一再催款,对方才偿还了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建筑公司将贸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20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原被告所要修建的“成都森世广场”商业楼,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协议》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贸易中心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建筑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900万以及相应利息,对原告要求支付200万违约金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