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只能投资于国内信用级别在A-1以上的债券,而商业银行购买融资券需要内控部门授信,也无法投资垃圾债券。
据透露,一家当时正在筹备上市的商业银行为了减少拨备压力,安排了一笔特殊交易。数据显示,2006年10月12日下午,银行间债券市场几乎同时出现了两笔福禧短融债的成交记录,成交量均为3000万元,成交价均为90.9元,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26.94%。
“一模一样的成交价、成交量,以及几乎相同的成交时间,明显是机构之间在进行对倒交易。”
更有甚者,某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曾经购买福禧债,福禧事件爆发后,干脆由商业银行购买这笔债券,以承担损失。
当时持有福禧债的基金公司也有多家,依据证监会发布的通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然而,当时在银行间市场已经找不到福禧债的交易对手,基金无法出售所持有的福禧债。
实际上,为了不让投资人得知基金持有福禧债,在随后的基金公告中,一直难觅关于福禧债的只言片语。
“出于稳定金融市场的考虑,当时中国证监会默许了基金公司不披露的行为。”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证监会豁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也是迫不得已。”一位市场人士分析,如果货币基金持有福禧债的内情被披露,投资人将会提前赎回,这样货币基金就会面临流动性危机,并会引发更大规模的赎回。
基于同样的考虑,2006年底福禧债的持有人对福禧投资的起诉也未被受理。“当时,所有的诉讼材料都准备好了。”这些债权人原计划在2006年12月31日向上海市高院递交诉讼请求,结果因为上海一中院不受理而作罢。
这场福禧危机,最终在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四大部门以及上海市政府的携手之下被化解平息。
“福禧债本身是个坏事,但是通过这个事情,第一次让市场感受到信用风险的存在。”上述市场人士分析,危机所暴露的多方面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给监管部门和交易各方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福禧事件为中国的债券市场提供了一个尝试垃圾债券交易的机会。”一位圈内人士评论说,“这也意味着,中国的债券市场投资者们逐步开始拥有了对垃圾债券定价的能力。”
垃圾债市场仍需时日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债券市场而言,类似福禧债的信用危机不会是最后一例。
在福禧事件之后不久,2006年8月31日,梅雁水电(600868.SH)控股股东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也曾经引发了梅雁股份5.5亿元短期融资券无法兑付的传言。
而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被调查后,上海电气2005年11月和2006年3月先后发行的各20亿元1年期短期融资券的无法偿付传言也曾引起市场恐慌。
业界人士认为,从债券市场整体发展而言,培育垃圾债市场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垃圾债券的投资者过于单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都不能购买垃圾债券,这直接限制了垃圾债市场的发育。
而在国外,银行和保险机构是可以购买垃圾债券的,只不过监管机构对其持有比例以及持有的集中度有明确的限制。
“实际上,任何一种债券都是有价值的,主要是分清风险。风险高的债券,只要收益率足够高,能够覆盖风险,就应该允许这些机构投资。”上述市场人士评论说,“将来无担保和弱担保债券会越来越多,信用风险会出现,这是不可避免的。监管部门不能因噎废食。”
不过,一些积极的趋势正在出现,如2006年11月发行的马钢可分离转债,债券部分由马钢集团担保,属于事实上的“无担保”债券,由于承担了较大信用风险,因而相对于传统的企业债而言,马钢转债的债券部分收益率需要支付相当的信用溢价。
另一方面,央行也在着力推动企业债尤其是无担保企业债的发展,央行行长周小川就曾发言表示,希望企业债无担保,因为有担保一旦变成金融风险,就转嫁到银行身上了。
2007年6月1日,《破产法》将被实施,“这是构建金融生态环境的最重要的一环”,上述人士评价说,破产法出台的最重要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