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8 11:52: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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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