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4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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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章程的编制要求
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公告编制要求
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附1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报送申请文件的格式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大小:A4纸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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