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6 10:41:00 来源: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陈元欣/王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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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通过文献资料法,从民法学的角度,就体育经纪存在的基础、体育经纪的内部及外部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体育经纪的内部行为为委托或居间;外部行为为代理。在对体育经纪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体育经纪活动、促进体育经纪业的发展问题进行了分析。
【摘 要 题】体育研究
【英文摘要】By researching the documents,the article goes into the existent foundation of the sports brokerage and the law character of the sports brokerage's interior and exterior behaviors from the view of civil law.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interior behaviors of the sports brokerageare commission and mediation,the exterior behaviors are agency.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activitie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s brokerage,relative law and rule should be quoted on the basis of definition the law character of the sports brokerage.
【关 键 词】体育经纪/委托/居间/代理
Sports brokerage/Commission/Mediation/Agency
【 正 文】
1 问题的提出
体育中介服务业是随着体育产业化和职业化的不断发展而新兴的体育服务行业,在活跃体育市场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早在1995年国家体委就下发了《体育产业发展纲要》提出了逐步建立各种体育中介服务机构。由于我国体育经纪市场发育不成熟,对体育经纪这一新领域认识不够,体育经纪的法律性质认定不清楚,学者和各部门立法实践对体育经纪的法律性质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述,如“体育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在各类体育活动中,获取佣金而进行的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1],“体育经纪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合法资格并按约定取得佣金的经济实体,在体育领域代理他人或组织的商务活动”[2],“体育经纪是指体育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有职业资格的体育经纪人接受运动员委托,为其处理一定事务或从事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3]等等。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对体育经纪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在实践中,也往往因体育经纪的法律性质定性不清楚,而造成对一些纠纷适用法律的困难。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我国体育经纪存在的基础、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促进对体育经纪法律问题的研究。
2 体育经纪存在的基础——委托合同
从目前世界各国体育经纪的发展现状看,当前体育经纪活动主要包括运动员经纪、教练员经纪、赛事经纪和体育组织经纪等。由于各种体育经纪活动的内容不同,体育经纪的形式也呈现出差异,但体育经纪存在的基础却是相同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经纪人的法律规定,各种经纪活动必须依双方主体(委托人与经纪人)自由协商一致的委托合同为产生和存在依据。法律认定双方经纪关系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也只能是委托合同。体育经纪人是从事居间还是从事委托代理,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都是委托。因此,委托合同是体育经纪活动存在的基础。委托合同作为体育经纪产生的基础,在其成立以后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将贯穿于体育经纪活动的始终,决定着体育经纪的产生、发展、变更和终止。因此,在体育经纪事务中,对其应予以高度重视,委托人与体育经纪人最好能够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各种具体事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3 体育经纪中的法律行为
体育经纪是委托人(运动员等)委托体育经纪人处理一定事务的活动,其行为因委托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视具体内容可分为两种:一是体育经纪人处理事务不与第三人发生联系,如提供法律咨询,为委托人制定财政计划等,此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委托;二是体育经纪人处理事务与第三人发生联系,但并未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如体育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转会信息、参赛机会、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等行为,此行为法律上称之为居间。在某些情况下,体育经纪人接受委托要对外和第三人发生一定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