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育经纪人管理过程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保证金问题。根据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从事体育经纪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比如说国际足联规定:作为国际足联认可的体育经纪人,必须交纳20万瑞士法郎的保证金存放在瑞士银行。我国保险经纪方面的立法,也把保证金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因为中介服务很特殊,对当事人来讲,中介人既可以为他们提供服务,也可能给他们带来风险。所以说,保证金制度非常重要。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至于体育经纪保证金定多少,对什么形态的经纪机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如果公司在它的注册资本金里就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风险问题,那么就可通过这个来解决,作为个人独资、个体、合伙等经纪形态,可能就要提出一定的条件,比如出资额要达到一定的额度,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在出了问题的时候能够化解或缓解。当然保证金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底线,它只是一个界限,比如说20万,也可能出了问题之后,他只需拿出10万来偿还债务,就清偿了,也可能是40万,那除了20万还要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究。这是保证金问题。
关于佣金问题,从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看,转会、赛事经纪、个人事务代理的佣金差异很大,从0.5%-30%不等,我们总体的想法是对佣金问题在法规里不做太具体的规定,但要通过完善合同来把这件事情交给当事人自己处理。
关于单项协会和经纪人关系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作为政府和经纪人应该是一种管理关系,作为协会和经纪人不应该是单纯的管理关系,而是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经纪人和单项协会之间就不像政府和企业之间那样,有一种管理、监督、必要的审核、认定等关系。经纪人进行从业的基本知识和一般能力的检验,有国家统一考试来解决就可以了。项目协会可以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一些专业要求,对自己初步认可的、有合作意向的经纪人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使其了解并遵守这个行当的规范或者说规矩。对基本能力、资格,协会就不要做过多的规定,因为对于经纪人来讲,他的基本资格由政府依法认定之后,更多的需要经过市场去检验,优胜劣汰。关于协会与经纪人关系的问题,有必要说明两点:第一,在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内法律之间,要以国内法为主;有冲突时可以协调,但是如果协调不了,国内法律也是不能违背的,这是作为一国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对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有些可能是我们理解上的问题,比如说,国际足联规定从事国际球员的经纪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但自然人在我们国家作为一个民事实体,而不是经济实体,国外经济实体可以是自然人,它只要履行一定的备案手续就可能组建一个自己的经济实体。在国内不管是个体还是独资,都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我认为这是理解上的问题,当然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深刻背景。
七、关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
为做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工作,作为今年和明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计划,争取用两年搞出来。在搞这个办法之前我们先做了一些基础工作,政策法规司把体育经纪人的研究作为一个重点课题,委托体育信息所承担课题的调研工作。1998年底完成了这个课题,课题有几个主要子课题组成,其中有欧洲的体育经纪人制度,美国的体育经纪人制度,我国体育经纪人现状,我国发展体育经纪人对策,材料很丰富。
1999年2月,信息所和正奥公司在北京召开了首届体育经纪人研讨会,这个会影响很大。今年3月总局市场处和工商局经纪人处到广东、上海,就体育经纪人的立法、培训、管理做了一些调研,回到北京后形成了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草稿。在此前后一段时间里面,我们先后在广东、江苏、上海和北京两省两市进行体育经纪人立法、培训、资格认定的工作试点,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广东、江苏、北京已经下发了本地区的体育经纪人管理的有关通知,上海市体育经纪人管理的有关办法已经上报政府。这四个地方对体育经纪人进行了一些专业的资格培训,并且对考试合格的者颁发了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
下一步一是继续将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作为明年的工作重点,在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和国家工商局进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