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提到经纪活动的三种形式:一种是居间,一种是行纪,还有一种是代理。这三种区别在什么地方?
所谓居间就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促成他人之间的这种交易,他自己并不直接进行交易,纯粹起一种牵线搭桥的作用,这是居间这种形态;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代理指的是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交易,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目前的中介行为一般都脱离不出以上三种行为,所以说在即将制定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当中可能也是以这三种的经纪形式为主要管理内容。以上是关于经纪的一般概念。
三、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简单地说,我国目前体育经纪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球员转会的经纪,一种是赛事推广。针对球员转会这种经纪来讲,主要处于一种自发的、地下的、无序的状态,这种经纪行为水平很低。听说海埂有一些国外的经纪人,当然还有一些身份不明的人,瞄准了我国的球员转会市场,通过各种方法与球员和俱乐部接触,进行交易谈判。严格讲这都是非法的,因为根据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任何人在中国境内从业,首先要在中国境内履行登记手续。不管是国际足联的规定也罢,其他组织的规定也罢,在一国国内营业就该履行该国的法律程序。目前正好相反,经纪人从国外拉来了球员,隔着一个铁栏杆,那边是球员奔跑、踢球,这边是教练、老板在外面往里面看,不让他们直接接触,因为一旦直接接触他们就可能直接谈成生意了,把经纪人甩到一边去了。看好了拉出来谈价、成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对俱乐部的利益是损害,对球员利益也是损害,对中国的法律更是损害,国家的税收也流失了。
从赛事经纪来讲,缺乏长远眼光,杀鸡取卵,一锤子买卖多。双方一次合作下来,经常难以继续。甚至撕破脸皮,两败俱伤。从经营方式上看,很多活动都是偏向于买断经营,实际上真正的、积极的经纪运作是没有的,包括国际管理集团或国际体育休闲公司,进人中国市场是凭自己对市场的占有率,凭自己的品牌、资金优势,抢占中国市场。前些年可口可乐花两千万买断中国的甲A联赛,飞利浦花四千万买断足协杯,实际上中间商业运转的成分不足,只是一个买断,说白了只是一个品牌广告。所以说从赛事来讲,以买断经营为主,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经纪活动。
目前我国体育管理体制还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关系还没有理顺,体育产业化刚刚起步,体育职业化程度不高,经纪人的发展空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体育协会甚至是政府占据了经纪人发展的空间。
四、规范体育经纪人活动的目的
针对目前体育经纪人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体育经纪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规范管理,促进发展。我们的出发点首先是扶持经纪人,然后规范经纪人的管理。简单地说,规范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的目的不外乎四个方面:
第一,规范市场,保护竞争。目前我国的体育经纪活动中,很多球员转会和赛事活动经纪人,处于一种自发、地下的状态,有些国外的经纪人(有的也不见得是经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非法交易,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保护公开的、正当的竞争,规范体育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经纪人应该说都是了解市场和法律的经纪人,他们依靠自己的专业素质会给体育经纪市场带来一些新的东西,使体育经纪市场在比较规范的环境中去运作。
第二,促进分工,提高效益。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