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6 10:28: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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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为例,来予以说明。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拳击运动竞赛,由当地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凡跨省、跨行业等两个单位之间进行的拳击竞赛,需由主办单位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第:三个单位以上,主要是指三个不同省、市、区或其它省市独立拳击运动俱乐部(含3)之间举办的各类拳击运动竞赛,需报国家体委拳击 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任何国际性拳击竞赛,必须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按程序报国家体委批准并按国际惯例完善 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举办或承办拳击运动竞赛,应按拳击运动管理权限批报。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运动竞赛,必须经过举办地省级体育行政主 管部门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拳击运动竞赛的无形资产,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权、杯名权、标志、会徽等的权利归效应的拳击协会或上级 权利运动主管部门所授权的举办单位。
根据上述分工,各种体育赞助应分别采取下列联系方法:
1,直接赞助中国奥委会或各个单项运动协会,可分别和中国奥委会或各个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直接联系。
2,赞助各种赛事,可和该项赛事的合法举办者直接联系。为此,在联系时应首先查看其是否拥有有效批件。只有在拥有有效批件的情况下,方 可进一步洽谈赞助的事情。
3,赞助运动队和运动员,应分别和其所在单位联系。国家队和国家队员应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联系。
4,赞助职业体育俱乐部,可直接和该俱乐部联系。赞助专业或业余体育俱乐部,应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5,所有上述赞助事宜也可通过可靠的体育推广(广告)机构代理。
四,中国体育赞助法规政策的发展趋势
目前中国体育赞助的法规和政策还存在不少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中国体育赞助的日益发展,迫切需要从下列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我国体育赞 助法规和政策:
1,按国际惯例,赞助和广告、促销以及公关一样,同属企业沟通手段,是企业营销手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列入企业产品的成本。而目 前我国企业赞助体育的费用还不能列入产品成本。使得企业赞助体育的费用难以入帐。这一方面会影响企业赞助体育的积极性,另方面也会限 制企业赞助体育的投入,使体育赞助工作难以和企业的广告、促销和公关工作有机配合,同时营造大规模的营销气氛,从而影响体育赞助的气 势和效果。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体育赞助的发展。估计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改变这一政策,将赞助体育的费用列入产品成本。到那时我国体 育赞助的局面定将会有很大的改观。
2,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制度以及体育中介法规都还没有建立。在工商管理局的登记栏目中还没有体育中介机构这一项目。使得体育赞助工作只 能暂时寄在体育广告公司的篱下。这不利于体育赞助工作的开展。估计近期内将会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和体育中介法规。
3,体育赞助工作在我国开展的历史还不长。目前无论是体育系统,还是企业和中介系统这方面的从业人员几乎都没有受过专业教育。这势必会 影响体育赞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估计我国政府今后会采取措施促进体育营销和赞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进修。
4,目前我国对烟草公司赞助体育还是网开一面。但是,受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限制和禁止烟草公司赞助体育这一发展趋势的影响,特别是随 着我国禁烟运动的深入发展,估计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将完全禁止烟草公司赞助体育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