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销售赛事电视转播权中的中介需求
体育市场的主体是由买方、卖方和中介机构三方面构成的。中介机构是经济活动不可缺乏的中间环节,是联系买方和卖方的重要纽带。对我国目前的体育体制来说,在现阶段,我们各个协会的经营水平还不高,企业客户有限,无论是对销售环境的市场调研、对目标市场的把握和定位、设计优化的营销组合(产品策划、包装、定价等),还是多渠道营销、促销等,都非常需要专业化的营销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寻找那些经验比较丰富的、合法的中介机构来经营体育赛事转播权往往能够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并会获得更大的收益。而目前我国体育中介机构的缓慢发育已严重阻碍了赛事转播权的开发。电视台、生产企业也同样对中介机构协助包装精品体育赛事电视节目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体育赛事经纪对赛事电视转播权价格的定位依据主要有:赛会的知名度、赛期、竞技水平、规模、影响力;赛会的预期电视收视率;买方可能从广告费和转卖转播权中获得收益情况;组委会与其他电视机构成交的转播权价格;参照同类赛会转播权的历史成交价;转播权价格膨胀率;通货膨胀率;买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买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买方国家或地区公民对该赛会的喜好程度等。
第六节我国有线电视体育媒体的市场分析
一、我国有线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展状况分析
(一)体育频道的产生
(二)体育频道的现状
(三)上海有线电视市场运作的成功经验
二、我国体育频道联合制作体育节目的尝试及其前景
为满足播出国内体育节目的需要,全国28家有线电视台曾尝试与我总局联合报道了曼谷亚运会节目,简称“亚运模式”,该尝试得到了各地有线电视台的赞赏和积极参与。
由于体育组织的大力扶持,全国有线电视体育联合播出体育赛事节目前景可观。
三、目前,我国有线电视体育频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正好给我们提供了经纪机会:节目缺乏,则存在需求;经济能力弱、节目价格低,但它能提供大量的广告时间。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机会来开展赛事经纪活动。
第七节体育赛事经纪流程
体育赛事经纪的主要流程包括:选择、策划立项,接受体育组织委托,代表体育组织与电视台、赞助商谈判,订立与履行合同,为交易各方提供咨询,经纪后服务等。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市场定位
2、取得比赛经纪权
3、赛前策划、包装、准备
4、赛时实施
5、赛后处理
6、咨询
着眼未来的全面、优质服务,可以征得电视机构和赞助商的认可,并能得到其长期的业务,这应是优秀赛事经纪人所追求的目标。
第八节体育赛事经纪活动的佣金
一、佣金构成与支取
(一)佣金的构成:
佣金=经纪成本+经纪利润=经纪费用+税收+纪纪利润
赛事经纪费用主要包括经纪机构的管理费、交通费、广告公关费用、场地租借费用、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
北京市未对佣金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获得佣金。国际足联规定为佣金不得超过其代理俱乐部或国家协会谈判数额的10%,合同高于此规定的佣金属无效。
总局和工商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草稿)规定是经纪业务金额的25%以下,或由双方约定采取一定数额的固定佣金。
总之,佣金数额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所交易体育赛事商品的价格。
(二)佣金的支取:
佣金是在经纪合同中规定的,只有经纪合同的委托方才有支付佣金义务。
通常,佣金应该在经纪成功、买卖双方签定全同后收取。
二、避免甩佣的方法
避免甩佣的方法有许多,为防止不支付佣金,要订立明确而完善的经纪合同,并在其中订入“定金条款”,或另外单独订立“定金合同”,明确规定由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支付一笔货币。为保证双方的权益,定金应当交给第三方(如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保管。
另外,还可采用预收费用;或预收佣金;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等办法来保护其合法权利。
无论何种方法,体育赛事经纪人首先要有合法的经纪资格,这是一切自我保护的前提。
第九节照章纳税及有关法律责任
一、照章纳税
二、有关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研究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张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