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6 10:20:00 来源: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研究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黄文卉)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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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经纪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作约定,事后又未成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体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对体育经纪人的日常经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情况进行处理: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非法所得;
●对于违反登记注册、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禁止行为的体育经纪人可处以罚款、注销体育经纪人资格等处罚。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其有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体育经纪合同
个体体育经纪人或体育经纪机构在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行经合同或居间合同。所用经纪合同范文本由双方协商选定
。
体育经纪合同是体育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的协议。体育经纪合同是一种提供体育服务的经济合同,体育经纪人通过与委托人订立经纪合同,从事经纪活动,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体育经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体育经纪人和委托人相互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且委托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以支付给体育经纪人一定的报酬为代价。体育经纪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一经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立。
一、体育经纪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即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的经济生活实践和法律的规定,合贩形式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其中书面形式又可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凡法律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的,当事人必须采用该形式,否则合同无效。
二、体育经纪合同的订阅和必要条款
体育经纪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并达成协议的过程。其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订立合同建议和要求。要约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两种。
(二)承诺
承诺即接受提议,是指受要约人对人约人发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承诺的方式一般应与要约的方式相同。如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要约人预先有特殊要求,则应按其约定或要求办理。
为保障体育经纪人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体育经纪人在办理经纪业务之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体育经纪合同,将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体育经纪合同属于经纪合同一类,必须包含经纪合同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但在标的和标的定价方面有其特殊性。
体育经纪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和体育经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体育经纪的事项、完成的期限和具体要求;体育经纪人的权限范围;佣金的数额及支付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无效合同及合同履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要求,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有以下情况者,被视为无效的体育经纪合同: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原因有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完备。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得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体育经纪合同被砍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返还、赔偿、收归国库、自行负责等等。
如体育经纪合同依法成立,确认为有效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各自的权利也得到完全的实现。
经纪合同是经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是经纪活动的核心。为保证经纪合同的履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经纪合同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经纪合同的鉴证工作。体育经纪合同也应该接受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的管理和监督。
体育经纪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从目前国际及国内体育经纪活动的状况来看,委托合同最为常见。我国目前的体育经纪合同基本为协议双方自行选定。当然,也可以参考一般经纪合同形式,在必要条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体育经纪合同的优点,自行拟定体育经纪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