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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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应包括全行发生的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折旧费用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
(1)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折旧费用大多属于固定成本,是为维持银行的存在并处于继续经营状态而发生的,其总额不会因银行业务量的变化而增减。这些成本与贷款业务量之间往往不存在直接联系,即使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它们也会照样发生。因而,将这些费用作为贷款资金成本的构成因素来考虑,在逻辑上有矛盾之处。
(2)完全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银行的经济职能就是向社会提供资金,因而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成本均应计入贷款资金的成本之内,并通过贷款利息收入得以回收。可以说,这是在资金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卖方市场”观点在成本会计中的反映。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往几乎完全由银行控制的卖方市场,已逐渐转化为客户占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银企关系逐渐变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双向选择关系。完全成本法的理论基础已经丧失。
(3)如上文所言,银行是“多产品企业”或称“金融百货公司”,贷款只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产品。将全行发生的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折旧费用总额全部分配给贷款产品而不分配给其他金融产品,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4)银行发放的贷款有多种币别,但人事费用、业务费用和折旧费用大多表现为人民币。按照完全成本法,需要将这些费用按一定标准如某外币资产额占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无疑,分配过程是相当武断的。由此得出的成本信息是歪曲事实的,会导致错误的定价决策。
(三)充分考虑客户风险和银——客整体关系
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客户的违约风险。这就需要对所有授信客户进行信用评级creditscoring,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同时,贷款定价中,必须充分考虑银行与客户的关系,采取“综合权衡、互惠互利、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那些与本行有长久的业务往来、具有良好的还贷记录、在银行有大量存款余额的“重点客户”,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上文的分析说明:贷款定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门具有丰富内涵的艺术。要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需要仔细权衡内、外各种因素,全面考虑主、客观各种条件。各商业银行应以贷款定价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修订已有的定价方法,逐步提高本行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