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存在的问题
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尤其是以共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时,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而且在没有弄清楚抵押人在共有中的份额,抵押人占有的份额与贷款金额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匆忙放贷,贷款逾期后,往往因有效担保的抵押物金额远远少于贷款金额而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那么,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呢?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银行信贷人员对于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一定要查明抵押人(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中的份额,切不可超过这一份额,造成所设定的抵押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此不仅会损害其他房地产共有人的权利,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造戚损失。其次,设定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全体共有入作为抵押入,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有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章,共同共有人中任何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将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都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银行信贷人员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共有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二是设定这类房地产的抵押人不能是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只能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使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六、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的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消费性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服务范围已由城市逐步扩展到乡村,乡镇(村)居民获得消费性贷款提供的担保,往往是以其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双方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此且不论国土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笔者仅就宅基地上的房产能否进行抵押担保处分作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同时,根据其立法宗旨中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如果土地上的房产抵押了,则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那么,如果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应就遵循这一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就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