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货币发行集中统一原则,保证国家货币发行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业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与人民银行发生货币发行业务往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发行任何货币、变相货币。
第四条 货币发行管理是为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所有经办现金业务的专业银行,均应按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的要求提出报告和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货币发行管理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责。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调节货币流通和制订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
(四)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
(五)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专业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挑剔业务;
(六)制定货币发行业务有关的规章规定;
(七)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反假人民币工作;
(八)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
(九)办理专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
(十)监督、检查、协调专业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
第六条 为纪念国内外重大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或根据特殊需要,有选择、有控制地发行纪念币。
第三章 发行基金的管理
第一节 发行基金
第七条 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发行基金的调拨凭上级行调拨命令办理。
第二节 货币印制与入库
第八条 货币印制管理是发行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量计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必须经过批准。
货币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货币印制要求严格货币印制管理。各种券别的印制数量须控制在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内。
第九条 货币印制单位按计划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必须全数解缴总行指定发行库。超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未能解缴的合格货币,必须妥善管理,保证安全,等候处理。货币印制单位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任何人不得动用;货币印制单位在货币印制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必须按规定全数销毁。
第十条 货币印制单位须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假、查错及货币票样管理工作。票样和票样鉴别手册的印制均按总行通知执行。
第三节 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十一条 发行基金调拨是组织货币投放的准备工作,是发行库与发行库之间发行基金的转移。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的方针。
第十二条 发行基金调拨,原则上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即,总行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统称“分行”)之间的调拨,分行负责二级分行之间的调拨,二级分行负责支行之间的调拨。
发行基金调往其他二级分行,必须经过复点并换贴封签。
发行基金调拨应有计划地进行。分行的年度发行基金需要计划(统一附式一)应于3月底前上报总行,8月底前报调整计划(未按时报送视同原计划不变)。
第十三条 发行基金调拨凭书面调拨命令(统一附式二)执行。紧急情况下,采取先凭规定代号的电报(电传)调拨命令执行,后签书面调拨命令方式办理。
第四节 损伤货币的销毁
第十四条 损伤货币的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市场流通货币数字的准确。损伤货币销毁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密手续,妥善安排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搞好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损伤货币的销毁由总行授权分行负责,集中办理。如分行集中销毁有困难,可在若干二级分行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销毁工作由销毁点行组成领导小组办理,分行签发销毁命令并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