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5 10:51: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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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和发行库行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发行库和本行库进行检查。发行库行年终则必须由库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被查库管库人员必须按要求出示帐簿、提供情况、共同清点实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
上级行查库,必须开具查库介绍信。
第三十一条 非管库、库务、查库人员因特殊需要入库,必须由该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行库行提出申请和提供申请人员政审证明,并由发行库行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进入库房的任何非管库人员都必须遵守库房管理有关规定,佩戴出入库标志,并须办理登记手续,以备查考。
第三十二条 发行库保管的金银、有价证券的有关手续制度,比照发行基金办理。
第六章 帐务处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发行业务会计核算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发行、回笼和发行基金的印制、销毁、库存以及流通中货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业务的会计帐务自成系统、专列科目、独立核算、分级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回笼数均在总行帐面上集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发行业务核算必须贯彻帐、实分管的原则。坚持序时记帐和先入库后记帐、先记帐后出库,不得并笔记帐和轧差记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发行库及发行基金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发行基金整点、票样管理与反假、完整币差错处理等内容,严格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修改、解释。各分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