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23 9:14: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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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仅净增了15家。为促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中国适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批准深圳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解决其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问题;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允许上海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江苏和浙江,允许深圳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在外汇贷款规模逐年收缩的同时,上述措施促进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第三个阶段为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稳定的开放预期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推动了外资银行加速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122家。这一阶段的开放措施主要包括: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加入时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逐步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中国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需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第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盈利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第二,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金要求。第三,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根据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第五,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参资入股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改革。
从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开放格局,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发生了质的变化。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自主开放政策的需要,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保障了银行业对外开放依法、有序推进。此外,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方面,中国银监会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从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等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规定了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具体比例,为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机构设立和市场布局。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营业性机构中,来自亚洲的有168家,占比为54%,其中香港102家、日本19家、新加坡17家;欧洲77家,占比为25%,其中英国21家、法国15家;北美洲32家,占比为10%,其中美国26家、加拿大6家。从经营地域看,1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设立在上海,占比为32%;深圳40家,占比13%;北京37家,占比为12%;广州28家,占比为9%;天津17家,占比为5%;厦门16家,占比为5%;其它74家,占比为24%。近年来,外资银行还加快了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步伐,共设立营业性机构30家,占全国外资银行机构总数的10%。
——业务品种和经营规模。根据法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为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按规定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托管和代理保险等业务,并可在符合开业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