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1 14:05: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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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牡丹灵通卡卡片损坏,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灵通卡,到发卡银行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灵通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牡丹灵通卡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