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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2005-11-12 11:06:00 网友评论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人民银行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是指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 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为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八条 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
    第九条 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
    第十条 成员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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